一种助力车包括车架、前轮、后轮、设置在车架底端部的五通和发动机,其中所述助力车车架由相互连通的空心管组成,其内装有燃料油。车架的前、后端顶部分别设有加油孔和放气孔,助力车车架下部与发动机之间连通有油管。本实用新型助力车结构简单、体积小、重量轻、安全可靠,而且非常美观。
燃油助力车主要分为两种,一是外形类似电动摩托车的二冲程踏板车,二是单缸四冲程燃油助力车,前一种车采用的原理较为简单,体积小,但噪声大、耗油,且行驶中因燃烧不充分会排放一种蓝烟,第二种采用的四冲程将发动机每次工作时杠杆往返次数增加一倍(既往返4次),加强了汽油燃料燃烧的充分性,大大降低了污染和噪音。必须指出的是现在行驶的助力车基本上都属于第二种四冲程类型的,这种车实际上拥有不错的节油性。 燃油助力车是目前最为省油环保的摩托车,排量低,100km耗油2L左右,最快速度50多公里,没有多少改装的余地,故不能被人改装成怪异的飙车工具,被年轻人用于城市飞车,被歹徒飞车抢夺等。
燃油助力车国家标准
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》标准,符合下列条件的按非机动车管理:装有汽油机、具有两个车轮,能实现脚踏、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,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一是助力车的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;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;助力车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的状态下,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;30min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;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/h。对不符合此标准的“燃油助力车”,应为轻便摩托车,按机动车管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8条规定: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”而且此条在该法第三节“非机动车通行规定”章节之中,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,这种理解有些片面。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,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,有动力装置驱动的其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,即必须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》。
该“技术标准”规定: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/小时(属强制否决标准);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(重量)应不大于 40公斤;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,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,只有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》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,才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。
根据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,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。对于车速的限定,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/h,而且是指绝对值,没有公差,因此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就限制在20km/h,只有这样电动自行车才能与其它非机动车协调。
根据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对“摩托车”、“轻便摩托车”的定义,即“摩托车”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/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:“轻便摩托车”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公里/小时,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/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。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完全符合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对轻便摩托车的规定,据此可以判定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,当然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