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周五,针对近期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的违规成本低,以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问题,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,将推动尽快修改完善《证券法》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拟对发行人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,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,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、罚金数额标准,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,实施失信联合惩戒,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。
这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对该问题进行表态。在5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,以及今年证监会召开的行政处罚工作座谈会上,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将“对部分违法行为罚责过轻的条文尽快形成立法修改建议”。
与操纵市场、内幕交易一样,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早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颗“毒瘤”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,也成为“老大难”的问题,背后的原因则在于违规成本低。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,对违规的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,责任人员顶格处罚为30万元。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,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信披违法违规的背后,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,像欺诈发行即是如此。但法律法规上的制度短板,最终造成了罚责不对等状况的出现。在利益的驱使下,反过来又导致了更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,最终危害市场及投资者的利益。
在对信披违规的处罚上,一“罚”了之的现象较为普遍。与违规者所窃取的巨大利益相比,证监会的处罚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。像60万元的顶格罚款,既不可能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,客观上也达不到警示后来者的效果。证监会表示要大幅提高罚款、罚金数额标准,但只有经济处罚,显然又是远远不够的。
信披违规监管的另一短板,则在于刑法严重缺位。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,因信披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屈指可数。
改变信披违规监管的“老大难”现象,就要形成让违规者从不敢违规到不想违规的转变,完善制度建设才是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因素。完善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,其一是对《证券法》与《刑法》进行联动修法。证券法与刑法对信披违规都有相关处罚规定,但明显“各自为政”,个中“联结”不够,而联动修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。
个人以为,提高信披违规成本,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、罚金数额标准固然很有必要,但提高下限,补齐短板同样不可或缺。根据“木桶理论”,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。信披违规成本的高低,更与处罚的下限有关。如对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,如果改为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那么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。
其二,对于会计师事务所、保荐机构的监管,个人建议实行“一次否决”。目前的处罚,罚款成为必选项。像雅百特财务造假情节非常恶劣,但证监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责任人员的处罚,千篇一律的都是罚款。个人建议,对于情形严重的违规行为,即使是首次发生,也应撤销中介机构的业务许可,对个人而言,则应撤销其从业资格。或者一次违规,无论个人或中介机构,三年时间内不得承接或从事相关业务。
另一方面,严惩信披违规行为,刑法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,而绝不能只成为摆设。刑法从“没牙的老虎”到变成一只“真老虎”,就要让该承担刑事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这既需要证监会的配合,也需要相关司法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。